南華大學 學生宿舍
南華大學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
民國85年9月13日本校85學年度第1學期第1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88年11月3日本校88學年度第1學期第1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5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宿舍各項公有財產之妥善使用及保管,培養住宿學生「做好事、說好話、存好心」三好校園精神、「知福惜福」之美德,及建立「損壞賠償」之觀念與責任,特訂定「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之「宿舍公有財產」,包括學生宿舍內之公共設施及寢室、交誼廳內財產卡所列之公有物品財產。
三、住宿學生於進住宿舍前應清點學校所移交之公有財產,並簽署「宿舍寢室財產卡」,以為確認,學生退宿時,學生事務處憑宿舍財產卡所登錄之財產,進行清點。
四、宿舍公有財產若有遺損,共同使用(保管)之公物,由共同使用人共同負擔賠償責任,個人使用(保管)之公物,則由使用人負擔賠償責任。
五、應負賠償責任而不履行者,取消其住宿資格並依本校學生獎懲標準議處
六、如有故意破壞宿舍內設備之行為,一經查覺,當事人除應照價賠償外,並依情節之輕重,以本校學生獎懲標準處理之。
七、本規定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