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華大學 學生宿舍
南華大學學生宿舍輔導要點
民國85年9月13日本校8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民國87年11月11日本校8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88年11月3日本校8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0年3月14日本校8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2年10月28日本校9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4年6月16日本校9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7年12月17日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2年6月6日本校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12年5月29日本校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達成學生生活教育之目的、完善學生宿舍管理、提升宿舍住宿品質,特定本要點。
二、本校學生宿舍輔導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之。
三、住宿學生損毀、遺失宿舍公物,應負賠償責任。學生宿舍公有財產使用,保管規定另定之。
四、組織與權責:
(一)學生宿舍指導委員會:以學生事務長、總務長、校園安全組組長、營繕組組長、資訊中心網路系統組組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學生代表生協會會長、副會長及每棟1位學生為委員。以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生活輔導組組長為執行秘書,指導有關學生宿舍一切事宜。
(二)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負責策劃、輔導學
生宿舍之管理,執行下列各款事項:
1.學生宿舍生活協進會之輔導。
2.宿舍生活規範意見之提出。
3.住宿生之生活輔導。
4.住宿生行為考察與獎懲之提報。
5.學生宿舍安全之策劃、建議與執行、督導。
6.學生宿舍各項設備維護、修繕、補充等申請事項之督導與驗收。
7.學生宿舍管理人員之工作分配與勤惰之考核。
(三)學生宿舍生活協進會,其組織要點另定之。
五、本校學生宿舍床位以日間部大一(包含轉學生)學生住宿為優先,另為照顧特殊身分及困難之學生,學生事務處得考量宿舍全般狀況及受理學生住宿申請實際需求後,妥適分配其作業之優先順序如下:
(一)身心障礙生。
(二)海外僑生、外籍生。
(三)有特殊困難之學生並經學務長核可者。
(四)與父母戶籍地同設於金門、馬祖、澎湖、蘭嶼、綠島等外、離島地區學生。
(五)經考核評量服務績優之學生宿舍生活協進會幹部。
(六)大學部(不含進修學士班、二技專班)一年級女生(含該學年度之轉學生)。
 (七)研究所一年級女生(不含在職專班學生)
(八)一般學生。
(九)床位不足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住宿資格。
六、學生宿舍配住原則:
(一)以登記優先順序,選擇二、三、四人房。
(二)男女生依學校規劃申請住宿。
(三)寢室室友可自行組合,新生寢室由生活輔導組安排。
(四)外籍生、僑生與本國生混合住宿。
七、住宿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宿:
(一)休學、轉學、退學。
(二)畢業。
(三)違反宿舍禁制事項情節重大,或勸導無效者經獎懲委員會決議:勒令退
      宿者。
  (四)自願申請退宿經核准者。
 八、基於公共安全與安寧之原故,特訂定宿舍禁制事項,住宿生不得違犯之:
(一)宿舍內存放危險或違禁物品。
(二)在宿舍內焚燒物品。
(三)攜帶影響安全、安寧之動物進入宿舍。
(四)有賭博、酗酒、鬥毆、逾越牆窗或大聲喧嘩妨害他人安寧之行為。
(五)擅自留宿外人。
(六)召引商人進入宿舍從事商業行為。
(七)擅自佔用廊道、樓梯、公共區域堆放物品。
(八)擅自變更已經指定之寢室、床位。
(九)擅自變更寢室原有之設施。
(十)夜間十二點之後,公共區域、走廊熄燈並禁止使用洗衣設備
(十一)安全門於發生緊急事件時使用,平時禁止使用。
除上述各項外,凡妨害宿舍安全、安寧之任何情事,均予以禁止。
九、住宿學生於編定寢室及床位後,生活輔導組仍得視情況作局部調整,以達寢室空間充分利用之原則;未分配使用之寢室一律關閉,以利維護管理。
十、住宿學生於寒、暑假期間應遷出宿舍。但因參與學校教學活動或經核准之社團活動、或有其他特殊原因需住宿者,得於申請奉准後,留校住宿。寒暑假學生宿舍輔導要點另訂之。
十一、暑假於宿舍關閉前,應清空該床位將個人所有物品集中捆包帶回,若有不
便者,集中置放於指定之場所存放。
十二、宿舍清潔:
(一)寢室內門窗、玻璃、壁牆、地面、浴廁及陽台等,由各寢室學生自行負責
清潔維護。
(二)各樓層之走道、洗衣間、樓梯間等公共場所之區域,由各樓住宿生共同維
護之。
(三)宿舍走道、交誼廳、周邊環境、花木等公共場所及設施,由全體住宿生共
同清潔維護之。
(四)宿舍清潔工作係住宿生之本務,應依生活公約執行。
十三、退費暨遞補繳費規定:
  • 為維護住宿生及其他學生之權益,住宿租期為一年,未滿住宿期限辦理退宿者,一律不退住宿費、宿舍網路使用費及住宿保證金。但因休、退學等特殊原因經學務長核准者,依下列標準退費:
  1. 住宿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ㄧ基準日者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2. 住宿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退還所繳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3. 住宿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不予退費。
  • 因住宿同學畢業或自動退宿因而空出之床位,由學生事務處辦理
      遞補事宜。遞補同笅依下列標準繳費:
  1. 遞補時間未逾上課三分之一基準日者,全額繳費。
  2. 遞補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ㄧ基準日者但未達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二。
  3. 遞補時間已逾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一。
    (三)前項上課已於上課三分之二基準日者,繳交住宿費之三分之ㄧ。
十四、住宿學生住宿期間表現優異或違反宿舍禁制事宜得由生活輔導組建請學
校依本校學生獎懲標準獎勵或議處。
十五、為住宿學生之安全與安寧,學生宿舍實施刷卡進出管制。
十六、因修繕、施工或辦理相關事務之需要,總務處或相關單位必須進入學生宿舍時,應知會學生事務處,並由學生事務處派員陪同之。
十七、學生事務處得會同有關單位,對宿舍進行安全、衛生等檢查。
十八、為培養住宿學生節約能源及定時作息之良好習慣,學生水電依公告供應之。
十九、學校代用宿舍依各代用宿舍與學校簽訂之管理辦理施訂。
廿、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